YUANTA · 專案規劃部 · 信託節稅研究

本金自益、孳息他益信託
節稅規劃工具研究與商品設計建議

以低利環境下的贈與稅折現槓桿為起點,逐層拆解投資工具的法源限制、實質課稅風險,並提出兼顧抗辯強度與商業可行性之雙軌商品設計建議。
遺贈稅法 §10-2 信託業法 §16/§18/§25 釋字 420 號 2026/05 編製

01執行摘要 Executive Summary

核心結論:「本金自益、孳息他益信託」在現行低利環境(郵儲 1.725%)+ 5 年期設定下,可將每年 244 萬贈與免稅額放大為約 2,977 萬本金之信託規模,並達成「未來 5 年孳息全數免贈與稅贈與」之效果。但實務操作受三層法令交織管制,最終風險仰賴標的選擇結構設計程序合規三者並重。

三層法令架構

Layer 1 ─ 信託法 / 信託業法 →「能不能投」(投資範圍寬) Layer 2 ─ 遺贈稅法 §10-2 →「孳息性質怎麼算」(關鍵) Layer 3 ─ 財政部函釋 + 實質課稅 →「實務上會不會被追稅」(紅線)

本報告核心發現

02節稅原理:244 萬如何放大為 2,977 萬

一句話原理:政府允許用「複利折現」計算贈與價值,等於把未來 5 年的孳息壓縮成現值課稅。利率越低、年期越長,能覆蓋的本金越大

核心公式

贈與價值 = 信託本金 × [ 11 / (1 + r)n ] 其中: r = 郵儲一年期定存利率 = 1.725%(現行) n = 信託年數 = 5

三步驟反推可放本金

Step 1 — 計算 5 年期的「贈與比率」

(1 + 1.725%)5 = 1.0893 1 / 1.0893 = 0.9180 ← 折現後本金價值佔比 1 − 0.9180 = 0.0820 ← 贈與價值佔比 ≈ 8.2%

Step 2 — 反推信託本金

項目數值
用滿的免稅額244 萬
贈與價值佔比8.196%
可放本金上限244 ÷ 0.08196 ≈ 2,977 萬

Step 3 — 直觀理解

把 2,977 萬放進信託,國稅局視為「現在贈與 244 萬」+「5 年後本金歸還」。折現的數學遊戲讓「未來 5 年孳息現值」剛好 = 244 萬,被免稅額完全吸收。

03法源依據:遺贈稅法 §10-2

主要法條

條款規範重點
《遺贈稅法》§22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(自 111 年起)
§10-2 第 1 款全部信託利益:以信託金額或時價為準
§10-2 第 2 款本金他益部分: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複利折現
§10-2 第 3 款本文孳息他益部分:贈與價值 = 信託金額 − 第 2 款折現後本金價值(可享 8.2% 折現槓桿)
§10-2 第 3 款但書若孳息為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、有價證券、現金、銀行存款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財產之利息,財政部得另定計算方式
但書是關鍵紅線:「另定計算方式」= 不一定能用 1.725% 折現。但書明文列舉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 — 這些不是 §10-2 本文預期的標的,而是立法者預想會堵漏的灰色地帶。即便目前函釋未明定債券專屬規則,實質課稅原則仍可隨時介入。

04節稅效果與五年孳息免稅

設立時:一次性課稅 → 用免稅額抵掉

項目金額
信託本金2,977 萬
法定贈與價值244 萬
免稅額抵扣後實繳0 元贈與稅

信託期間(5 年):所有孳息歸受益人,不再課贈與稅

關鍵法理:贈與稅在設立信託時一次計算完畢,後續孳息流向受益人視為信託契約執行,不是新的贈與行為。

不同配置標的下的節稅槓桿比較

配置標的年化收益5 年總孳息一般贈與稅負走信託(理論)
郵儲存款1.725%約 257 萬免稅範圍內0 元
高股息 ETF(假設)5%約 744 萬超額部分需課 10%0 元(理論)
投資組合7%約 1,041 萬超額部分需課 10–20%0 元(理論)
注意:上表「走信託 0 元」為法條公式之理論計算結果,實際是否成立需通過 Layer 3 實質課稅原則檢驗(詳見第 8 章)。實務上實際可享此槓桿者,僅限存款類與動態配置基金。

05投資工具限制(三層法源)

Layer 1:信託法 / 信託業法層面

法條規範重點
《信託法》§5信託目的不得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
《信託法》§35受託人忠實義務
《信託業法》§16信託業可承做之信託種類
《信託業法》§18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得投資之 14 類工具(現金、存款、債券、有價證券、不動產、衍生性金融商品、黃金等)
《信託業法》§22 / §25 / §27善良管理人義務、關係企業交易禁止(揭露+同意可例外)、利益衝突防範
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》§7金錢信託細分(特定 / 指定 / 不指定運用)

結論:法律上的投資範圍很寬,不是真正的瓶頸

Layer 2:稅法層面 — 孳息「怎麼算」決定工具選擇

《遺贈稅法》§10-2 第 3 款但書授權財政部就特定金融商品另定計算方式,實質縮限可享 1.725% 折現槓桿的標的範圍。

Layer 3:財政部函釋與實質課稅原則

函釋 / 解釋核心要旨對工具選擇的影響
財政部 100/05/06 台財稅字第 10000076610 號令已知或可得確定將分配股利者,按實際分配股利金額認屬贈與股票股利不能享折現槓桿
財政部 100/06/22 台財稅字第 10000156790 號令設立時可預期高額股利者,依實質課稅原則課贈與稅強化「設立時不可預知」要件
大法官釋字第 420 號確立實質課稅原則形式合法但實質規避稅負者可被穿透
大法官釋字第 537 號稅捐機關得依經濟實質認定事後實質認定權的法源

06可運用工具光譜(含債券細項)

燈號工具法源依據 / 實務原因
銀行活存、定存§10-2 第 3 款本文,孳息明確為利息,實務無爭議
郵政儲金同上,且為法定折現基準利率本身
不指定運用金錢信託委託人放棄指定權,組合動態,抗辯力最強
浮動利率債券(FRN)票息隨基準利率浮動,非設立時即知
多重資產基金(動態配置)配息政策由經理人裁量,可主張不可預期
不動產(收租)租金為孳息,需處理租賃契約獨立性
政府公債(買進持有)票息固定、到期日固定 → 高度可預期。但書明列。
投資級公司債但書直接點名 + 票息結構固定
金融債券但書直接點名,實質上 = 可預期利息商品
零息債券折扣與到期值差額已知,「可得確定」極強
可轉債(配息部分)雖有轉換條款,但配息仍可預期
特別股(類債)雖屬股票但配息固定,實質類債券
個別公司股票(現金股利)100/05/06 函釋直接卡死,按實際股利課稅
自家家族企業持股實質課稅最常見爆雷案,補稅+罰鍰
衍生性金融商品損益難認屬「孳息」,且信託業法本身受限
投資型保單保險給付性質特殊,不適用孳息折現
成長型股票(資本利得)資本利得非孳息,無法享折現

07排除可預期配息債券之原則

核心觀察:固定票息債券雖無如股票般明確的封堵函釋,但「可預期性」遠高於任何可能標的 — 票面利率、付息日、付息次數、到期日均於設立時已知。基於釋字 420 號實質課稅原則,任何審慎的商品設計都應將其排除於信託標的池之外。

三大排除理由

理由 1:法源直擊

《遺贈稅法》§10-2 第 3 款但書明文列舉「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」 — 立法本意即在預留堵漏空間。財政部目前對股票股利已用 100/05/06 函釋封堵,對債券「還沒堵」不等於「不會堵」

理由 2:可預期性最強

元素設立時是否已知
票面利率✓ 已知
付息日✓ 已知
付息次數✓ 已知
到期日✓ 已知
5 年總利息✓ 完全可計算

→ 完全符合 100/06/22 函釋「設立時可預期」要件,即便缺乏專門針對債券之函釋,實質課稅原則仍可隨時介入。

理由 3:金額大、選案率高

但「不指定運用 + 基金型態」可繞道

替代方案:即便基金內部位含債券,只要符合下列條件,實質上仍可主張「不可預期」:
  1. 基金為動態配置型態(經理人裁量增減債券比重)
  2. 基金自身配息政策非定額(不掛「月配/季配/固定配息」)
  3. 委託人未指定特定基金
→ 委託人無法預知未來 5 年實際配息流向 → 符合「不可預期」抗辯。
不能繞道做的事: → 這些情況「形式上是基金、實質上是債券」,仍會被穿透。

08實質課稅原則的紅線

核心警示:實質課稅原則(釋字 420、537 號)賦予國稅局穿透形式的權力。即便信託契約設計合法,只要「實質上是規避稅負」就可能被追課。

三大判準

  1. 設立信託時,孳息金額是否「已知或可得確定」?
  2. 委託人是否為標的之控制人(如自家公司股票)?
  3. 配息週期與信託期間是否高度匹配(如 5 年信託剛好涵蓋 5 次年配息)?

任一觸及 → 國稅局有極高機率穿透課稅。

典型爆雷案例類型

09不確定配息標的的減壓策略

結論:採用「名稱/類別不標榜穩定配息」之標的,可有效切斷實質課稅原則中「可得確定」之形式推定,但僅為「必要而不充分」之條件。

法理基礎

財政部 100/05/06 函釋以「已知 / 可得確定」為要件 → 反推:不可預期 = 例外不成立 = 回歸 §10-2 第 3 款本文(享折現槓桿)

「不可預期性」工具光譜

標的可預期程度法理風險
已宣告未發放股利之個股極高(已知)100/05/06 函釋直擊
連續 10 年穩定配息之金融股高(可得確定)司法實務援用「可預期」原則
固定票息債券(公債、公司債、金債)極高(完全可精算)但書明列;雖無專屬函釋,實質課稅原則仍可介入
自家公司 / 控制股東持股高 + 控制權加重釋字 420 號穿透
高股息 ETF(00878、0056)中高(市場已有合理推估)灰色,需個案論證
一般大盤 ETF(0050)配息率波動,可主張不可預期
動態配息基金 / 多重資產基金(配息政策由經理人裁量)抗辯空間大
不指定運用之金錢信託低(委託人未指定,業者代決)抗辯最強

四個必須認知的盲點

盲點 1

事後實質課稅可介入

釋字 420、537 號允許依經濟實質認定;事後若實際發生高額孳息,仍可被穿透。

盲點 2

行政法院審查趨嚴

近年判決:若委託人對標的有控制力,即便配息政策表面浮動,仍可能被認定為實質可預期。

盲點 3

配息來源拆分

若基金配息主要來自本金返還(收益平準金),性質非孳息,反而失去節稅意義。

盲點 4

稽徵實務從嚴

信託本金 2,000 萬以上案件幾乎必被選案複核,舉證責任實際上轉嫁納稅人。

10最佳實務:不指定運用 + 多重資產

推薦組合:不指定運用金錢信託」+「名稱/類別不標榜穩定配息之多重資產基金」+「設立程序文件齊備」之三層疊加,為現行實務最具抗辯力之組合,可將風險自中高降至中低

黃金三角設計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1. 結構:不指定運用金錢信託(真不指定) │ │ 2. 標的:實質不可預期 + 配息來源以利息/ │ │ 股利為主(非本金返還) │ │ 3. 文件:信託業者投資決策獨立紀錄 + │ │ 律師意見書 + 風險揭露書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= 中高風險 → 中低風險(殘餘風險約 10–20%)

三層設計詳解

Layer 1 — 結構:不指定運用

Layer 2 — 標的:實質不可預期

Layer 3 — 文件:佐證齊備

自家集團基金之處理原則

集團內信託業者(元大銀行)運用集團投信(元大投信)之基金,屬《信託業法》§25 所稱「與關係企業交易」,須完成揭露與書面同意程序。基金為集合帳戶,投信經理人受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》§17 忠實義務拘束,不會為單一信託案調整配息政策 — 因此自家基金的配息可預期性並不會因「集團關係」而加重。

真正的考量在以下三個維度:

維度法源應對
程序負擔信託業法 §25揭露 + 書面同意 + 完整費率比較
忠實義務舉證信託法 §35獨立投資委員會審核 + 標的競爭力佐證
整套安排視覺釋字 420 號占比上限 + 多元品牌 + 客戶選擇紀錄

處理原則:

11客戶指定模式之可行性與限制

核心定位:當客戶要求「保留標的選擇權」,信託業者可改採特定/指定金錢信託並提供預設清單。此模式抗辯力弱於不指定運用,但仍為節稅型信託之合理次選,前提是清單品質與選擇程序設計妥善。

與不指定運用之法理差異

類型委託人權力業者裁量對應抗辯來源
不指定金錢信託不指定完全裁量客戶無預期能力 → 抗辯最強
指定金錢信託指定範圍有裁量空間抗辯中等
特定金錢信託完全指定無裁量抗辯較弱

客戶指定模式下,「不可預期性」抗辯被削弱:設立時客戶已知將購買之基金,若該基金有歷史配息紀錄,即可能構成「已得確定」要件。100/05/06 函釋之邏輯雖目前針對股票,但其「設立時可預期 → 按實際課稅」之精神,可能類推適用至「客戶指定基金」之配息。

清單品質的核驗機制

入選預設清單之基金,需通過以下「真多重資產 / 平衡型」核驗:

獨立投資委員會(非銷售部門)定期審核並更新清單。

客戶選擇程序的獨立性

自家集團基金之納入條件

客戶指定模式下,自家集團基金可納入預設清單,但須符合下列要件:

  1. 占清單比例 ≤ 30%(整體清單至少包含 5 家以上不同投信品牌)
  2. 通過獨立投資委員會審核(同第三方基金標準)
  3. 客戶選擇前完整揭露關係人交易事實(信託業法 §25)
  4. 取得書面同意
  5. 提供費率與第三方基金比較表(arm's length)

抗辯力比較

版本結構自家基金抗辯力適用
Track A不指定運用 + 第三方基金池節稅型主推
Track B客戶指定 + 預設清單可含,占比 ≤ 30%節稅型次選
客戶完全自由指定無清單管控極弱節稅型禁用

12商品設計建議與行動方案

雙軌商品設計

Track A — 節稅優先 主推

Track B — 指定優先 次選

業務 SOP:第一線財管須優先說明 Track A 之抗辯優勢;客戶主動詢問或堅持要保留選擇權時,才介紹 Track B。

商品三級分類

等級商品配置爭議度適合客群
保守級金錢信託 + 定存 / 郵儲對稅務風險極度規避之客戶
平衡級Track A:不指定運用 + 多元第三方基金組合
(固定收益部位 ≤ 70%、淨增減 > 30%)
主流高資產客戶(流動資產 5,000 萬以上)
積極級Track B:客戶指定 + 預設清單
或動態配息基金,均需個案 tax opinion
中高有特殊規劃需求且風險承受度高之客戶,不建議大量複製

內部風控紅線(SOP 應明訂)

拒絕承做之情境:

客戶分流原則

客戶類型建議
高度避稅意圖明顯客戶(如自家公司大股東)不建議承做,避免商譽風險
一般高資產客戶(流動資產 5,000 萬以上、子女已成年)Track A 為優先,需文件齊備
客戶堅持保留標的選擇權導入 Track B,完整揭露與獨立審核
夫妻雙方均欲贈與免稅額 244 × 2 = 488 萬,本金可放近 6,000 萬
需更大本金者建議拉長信託年期(10 年期可放本金 ≈ 1.5 億),不靠拉高標的收益率

行動方案(建議推進順序)

  1. 建立標準化商品包 — 信託契約(Track A / B 雙版本)、不指定運用條款、客戶指定清單範本、風險揭露書(信託部主導)
  2. 建立內部風控 SOP — 標的篩選 Checklist、Track 切換決策樹、業務人員核可前 checklist
  3. 培訓財管 / 信託團隊 — 三層法源、債券排除原則、雙軌設計差異、自家基金處理原則、客戶分流
  4. 獨立投資委員會運作 — 由信託部 + 投資長辦公室 + 法遵共組,定期審核 Track B 預設清單
  5. 外部合作機制 — 與會計師事務所合作,個案出具 tax opinion(尤其 Track B 與積極級)
  6. 持續追蹤機制 — 建立函釋與判決資料庫,每季更新
  7. 跨子公司商品聯動 — 與元大證券財管部、元大投信、元大人壽整合家族傳承綜合方案

13附錄:標的篩選 Checklist

標的核可前必檢項目

客戶適合度評估

持續監控項目(信託成立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