YUANTA · 專案規劃部 · 信託節稅研究

本金自益、孳息他益信託
節稅規劃工具研究與商品設計建議

以低利環境下的贈與稅折現槓桿為起點,逐層拆解投資工具的法源限制、實質課稅風險,並提出「不指定運用 + 多重資產基金」之商品設計建議。
遺贈稅法 §10-2 信託業法 §16/§18 釋字 420 號 2026/05 編製

01執行摘要 Executive Summary

核心結論:「本金自益、孳息他益信託」在現行低利環境(郵儲 1.725%)+ 5 年期設定下,可將每年 244 萬贈與免稅額放大為約 2,977 萬本金之信託規模,並達成「未來 5 年孳息全數免贈與稅贈與」之效果。但實務操作受三層法令交織管制,最終風險仰賴標的選擇結構設計

三層法令架構

Layer 1 ─ 信託法 / 信託業法 →「能不能投」(投資範圍寬) Layer 2 ─ 遺贈稅法 §10-2 →「孳息性質怎麼算」(關鍵) Layer 3 ─ 財政部函釋 + 實質課稅 →「實務上會不會被追稅」(紅線)

本報告核心發現

02節稅原理:244 萬如何放大為 2,977 萬

一句話原理:政府允許用「複利折現」計算贈與價值,等於把未來 5 年的孳息壓縮成現值課稅。利率越低、年期越長,能覆蓋的本金越大

核心公式

贈與價值 = 信託本金 × [ 11 / (1 + r)n ] 其中: r = 郵儲一年期定存利率 = 1.725%(現行) n = 信託年數 = 5

三步驟反推可放本金

Step 1 — 計算 5 年期的「贈與比率」

(1 + 1.725%)5 = 1.0893 1 / 1.0893 = 0.9180 ← 折現後本金價值佔比 1 − 0.9180 = 0.0820 ← 贈與價值佔比 ≈ 8.2%

Step 2 — 反推信託本金

項目數值
用滿的免稅額244 萬
贈與價值佔比8.196%
可放本金上限244 ÷ 0.08196 ≈ 2,977 萬

Step 3 — 直觀理解

把 2,977 萬放進信託,國稅局視為「現在贈與 244 萬」+「5 年後本金歸還」。折現的數學遊戲讓「未來 5 年孳息現值」剛好 = 244 萬,被免稅額完全吸收。

03法源依據:遺贈稅法 §10-2

主要法條

條款規範重點
《遺贈稅法》§22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(自 111 年起)
§10-2 第 1 款全部信託利益:以信託金額或時價為準
§10-2 第 2 款本金他益部分: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複利折現
§10-2 第 3 款本文孳息他益部分:贈與價值 = 信託金額 − 第 2 款折現後本金價值(可享 8.2% 折現槓桿)
§10-2 第 3 款但書若孳息為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、有價證券、現金、銀行存款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財產之利息,財政部得另定計算方式
⚠ 但書是關鍵紅線:「另定計算方式」= 不一定能用 1.725% 折現。換言之,信託標的若觸及但書範圍,財政部可能改用實際利息或實際分配金額計算贈與價值,槓桿效果歸零。

04節稅效果與五年孳息免稅

設立時:一次性課稅 → 用免稅額抵掉

項目金額
信託本金2,977 萬
法定贈與價值244 萬
免稅額抵扣後實繳0 元贈與稅

信託期間(5 年):所有孳息歸受益人,不再課贈與稅

關鍵法理:贈與稅在設立信託時一次計算完畢,後續孳息流向受益人視為信託契約執行,不是新的贈與行為。

不同配置標的下的節稅槓桿比較

配置標的年化收益5 年總孳息一般贈與稅負走信託(理論)
郵儲存款1.725%約 257 萬免稅範圍內0 元
高股息 ETF(假設)5%約 744 萬超額部分需課 10%0 元(理論)
投資組合7%約 1,041 萬超額部分需課 10–20%0 元(理論)
注意:上表「走信託 0 元」為法條公式之理論計算結果,實際是否成立需通過 Layer 3 實質課稅原則檢驗(詳見第 7 章)。

05投資工具限制(三層法源)

Layer 1:信託法 / 信託業法層面

法條規範重點
《信託法》§5信託目的不得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
《信託業法》§16信託業可承做之信託種類
《信託業法》§18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得投資之 14 類工具(現金、存款、債券、有價證券、不動產、衍生性金融商品、黃金等)
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》§7金錢信託細分(特定 / 指定 / 不指定運用)

結論:法律上的投資範圍很寬,不是真正的瓶頸

Layer 2:稅法層面 — 孳息「怎麼算」決定工具選擇

《遺贈稅法》§10-2 第 3 款但書授權財政部就特定金融商品另定計算方式,實質縮限可享 1.725% 折現槓桿的標的範圍。

Layer 3:財政部函釋與實質課稅原則

函釋 / 解釋核心要旨對工具選擇的影響
財政部 100/05/06 台財稅字第 10000076610 號令已知或可得確定將分配股利者,按實際分配股利金額認屬贈與股票股利不能享折現槓桿
財政部 100/06/22 台財稅字第 10000156790 號令設立時可預期高額股利者,依實質課稅原則課贈與稅強化「設立時不可預知」要件
大法官釋字第 420 號確立實質課稅原則形式合法但實質規避稅負者可被穿透
大法官釋字第 537 號稅捐機關得依經濟實質認定事後實質認定權的法源

06可運用工具光譜(綠/黃/紅燈)

燈號工具法源依據 / 實務原因
銀行活存、定存§10-2 第 3 款本文,孳息明確為利息,適用複利折現
郵政儲金同上,且為法定折現基準利率本身
政府公債(買進持有領息)利息可預期但屬市場行情,非委託人控制
債券型 / 高股息 ETF配息來源若為利息可主張本文;若內含股利,恐援用 100/05/06 函釋
不動產(收租)租金為孳息,但須處理租賃契約獨立性
金融債券第 3 款但書明列,視財政部核定方式而定
個別公司股票(現金股利)100/05/06 函釋直接卡死,按實際股利課稅
自家家族企業持股實質課稅最常見爆雷案,補稅+罰鍰
衍生性金融商品損益難認屬「孳息」,且信託業法本身受限
投資型保單保險給付性質特殊,不適用孳息折現
成長型股票(資本利得)資本利得非孳息,無法享折現

07實質課稅原則的紅線

核心警示:實質課稅原則(釋字 420、537 號)賦予國稅局穿透形式的權力。即便信託契約設計合法,只要「實質上是規避稅負」就可能被追課。

三大判準

  1. 設立信託時,孳息金額是否「已知或可得確定」?
  2. 委託人是否為標的之控制人(如自家公司股票)?
  3. 配息週期與信託期間是否高度匹配(如 5 年信託剛好涵蓋 5 次年配息)?

任一觸及 → 國稅局有極高機率穿透課稅。

典型爆雷案例類型

08不確定配息標的的減壓策略

結論:採用「名稱/類別不標榜穩定配息」之標的,可有效切斷實質課稅原則中「可得確定」之形式推定,但僅為「必要而不充分」之條件。

法理基礎

財政部 100/05/06 函釋以「已知 / 可得確定」為要件 → 反推:不可預期 = 例外不成立 = 回歸 §10-2 第 3 款本文(享折現槓桿)

「不可預期性」工具光譜

標的可預期程度法理風險
已宣告未發放股利之個股極高(已知)100/05/06 函釋直擊
連續 10 年穩定配息之金融股高(可得確定)司法實務援用「可預期」原則
自家公司 / 控制股東持股高 + 控制權加重釋字 420 號穿透
高股息 ETF(00878、0056)中高(市場已有合理推估)灰色,需個案論證
一般大盤 ETF(0050)配息率波動,可主張不可預期
動態配息基金 / 多元資產基金(配息政策由經理人裁量)抗辯空間大
不指定運用之金錢信託低(委託人未指定,業者代決)抗辯最強

四個必須認知的盲點

盲點 1

事後實質課稅可介入

釋字 420、537 號允許依經濟實質認定;事後若實際發生高額孳息,仍可被穿透。

盲點 2

行政法院審查趨嚴

近年判決:若委託人對標的有控制力,即便配息政策表面浮動,仍可能被認定為實質可預期。

盲點 3

配息來源拆分

若基金配息主要來自本金返還(收益平準金),性質非孳息,反而失去節稅意義。

盲點 4

稽徵實務從嚴

信託本金 2,000 萬以上案件幾乎必被選案複核,舉證責任實際上轉嫁納稅人。

09最佳實務:不指定運用 + 多重資產

推薦組合:不指定運用金錢信託」+「名稱/類別不標榜穩定配息之多重資產基金」+「設立程序文件齊備」之三層疊加,為現行實務最具抗辯力之組合,可將風險自中高降至中低

黃金三角設計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1. 結構:不指定運用金錢信託(真不指定) │ │ 2. 標的:實質不可預期 + 配息來源以利息/ │ │ 股利為主(非本金返還) │ │ 3. 文件:信託業者投資決策獨立紀錄 + │ │ 律師意見書 + 風險揭露書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= 中高風險 → 中低風險(殘餘風險約 10–20%)

三層設計詳解

Layer 1 — 結構:不指定運用

Layer 2 — 標的:實質不可預期

Layer 3 — 文件:佐證齊備

10商品設計建議與行動方案

商品三級分類(建議元大信託商品線採用)

等級商品配置爭議度適合客群
保守級金錢信託 + 公債 / 定存對稅務風險極度規避之客戶
平衡級不指定運用金錢信託 + 多元基金組合主流高資產客戶(流動資產 5,000 萬以上)
積極級動態配息基金(個案律師意見書)中高有特殊規劃需求且風險承受度高之客戶,不建議大量複製

內部風控紅線(SOP 應明訂)

拒絕承做之情境:

客戶分流原則

客戶類型建議
高度避稅意圖明顯客戶(如自家公司大股東)不建議承做,避免商譽風險
一般高資產客戶(流動資產 5,000 萬以上、子女已成年)可承做,需文件齊備
夫妻雙方均欲贈與免稅額 244 × 2 = 488 萬,本金可放近 6,000 萬
需更大本金者建議拉長信託年期(10 年期可放本金 ≈ 1.5 億),不靠拉高標的收益率

行動方案(建議推進順序)

  1. 建立標準化商品包 — 信託契約、不指定運用條款、風險揭露書範本(信託部主導)
  2. 建立內部風控 SOP — 標的篩選 Checklist、業務人員核可前 checklist
  3. 培訓財管 / 信託團隊 — 三層法源、實質課稅紅線、客戶分流原則
  4. 外部合作機制 — 與會計師事務所合作,個案出具 tax opinion
  5. 持續追蹤機制 — 建立函釋與判決資料庫,每季更新
  6. 跨子公司商品聯動 — 與元大證券財管部、元大投信(基金端)、元大人壽(保險工具)整合家族傳承綜合方案

11附錄:標的篩選 Checklist

標的核可前必檢項目

客戶適合度評估

持續監控項目(信託成立後)